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会计凭证的种类和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 会计凭证的种类
二. 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
- 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审核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原始凭证的修改要求:
-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 记账凭证的编制依据
-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我建议所有涉及会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维护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