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17条规定-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4-10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合法原始凭证的处理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1.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 例如,如果会计人员收到一张明显伪造的发票,根据这一规定,他们应当拒绝受理这张发票,不将其纳入会计核算。
  2.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 例如,如果一张原始凭证上的金额填写不清或有误,会计人员应当退回给提供方,要求其更正或补充完整后,再重新提交。

这一规定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拒绝受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以及要求更正、补充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有效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护单位和投资者的利益。

我建议: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每一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单位领导人也应给予会计人员充分的支持和保护,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