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17条规定-王仝菲律师|法行宝
2025-05-18 经济纠纷

《保险法》第十七条是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法条原文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

  1.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当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提供附有格式条款的投保单,并说明合同的内容。
    •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旨在确保投保人能够正确理解合同内容、保障范围以及责任承担,从而自愿投保。
  2. 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 保险人还需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清楚理解其含义和法律后果。
  3. 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 如果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 这意味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4. 明确说明的标准:

    • 明确说明需要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使投保人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 明确说明应当是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针对投保人个体的积极解释行为,而非仅仅是在保险单上印制免责条款。
  5. 明确说明的方式:

    • 明确说明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 在诉讼中,保险人需要对自己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人无法证明已履行该义务,将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

实际案例应用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审查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例如,如果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等明显标志,并且投保人也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建议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投保前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各个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合同解除”等关键内容。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向保险人咨询并要求解释清楚。这样可以有效规避风险,避免发生保险纠纷,也能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