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主要涉及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不过,由于我无法直接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我将基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为您概括和解释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及其影响。
首先,第三十五条的核心目的是确保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必须严格遵守依法治税的原则,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来执行。这一规定特别强调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即税务机关不能随意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而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来确定征收方式。
具体来说,税务机关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严格限定核定征收范围: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而不得随意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这意味着,只有当纳税人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时,税务机关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及时转为查账征收:对于已经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新办企业的征收管理:对于新办企业,税务机关需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如果新办企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则应坚决实行查账征收;如果不符合,则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此外,第三十五条还强调了税务机关的自查自纠责任,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突破核定征收标准和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十五条规定是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一规定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人员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