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的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1. 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并取得的投资收益,若符合条件(如非短期炒作等),则属于免税收入。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类收入同样被列为免税收入,但须满足一定条件。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特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获得的收入,也属于免税范畴,但不包括这些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这些规定旨在鼓励企业投资国债、进行长期稳定的投资,以及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进步。企业在享受这些免税政策时,应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条件,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