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赔偿案件二审中,城市规划图是否算作新证据,这主要取决于该证据是否满足“新证据”的法定条件以及其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新证据”的定义。一般来说,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亦或者原审庭审结束后原证据已经灭失或者丧失证明力,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当事人依申请调取的新证据。
接下来,我们分析城市规划图是否可能满足这些条件:
新发现:如果城市规划图是在二审庭审前新制作或新发现的,且其内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那么它有可能被视为新证据。但需注意,这种“新发现”必须是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在原审时无法获得,而非因当事人疏忽或故意隐瞒。
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如果城市规划图在原审时已经存在,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如政府未公开、当事人无法获取等)导致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提供,那么在二审中提供时,有可能被视为新证据。
证明力: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城市规划图还必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它必须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某个关键事实,从而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图在行政赔偿案件二审中是否算作新证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它满足新证据的定义和条件,且具有证明力,那么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纳为新证据。但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或者虽然满足条件但缺乏证明力,那么它就不应被视为新证据。
因此,在判断城市规划图是否为新证据时,应综合考虑其制作或发现的时间、获取的难度、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等因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