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杀人不负责任谁提出来的-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2-24 刑事辩护

精神病杀人不负责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精神病杀人不负责任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精神病人在特定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 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判定

  1. 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时,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2.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因为其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这类精神病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辨认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

三. 总结

  • 精神病杀人不负责任的提法并非由某个人或某个机构单独提出,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