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针对你提出的问题,以下是我的分析:
一. 婆婆已经去世十年
- 婆婆已经去世十年,这意味着她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在世”主体,因此无法再产生任何新的法律义务或费用。
二. 关于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
- 通常情况下,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是由患者本人或其法定赡养人(如子女)承担。在你所描述的情况中,婆婆已经去世,因此她本人无需再承担任何费用。
- 婆婆的子女在婆婆生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包括在婆婆生病时支付医疗费用。但这一义务随着婆婆的去世而终止。
三. 弟媳妇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 弟媳妇现在拿出药费清单要求你们付费,这一要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婆婆的医疗费用应由其生前负责支付的主体(如婆婆本人或其子女)承担,与弟媳妇无直接关联。
-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婆婆生前与弟媳妇有明确的约定或债务关系),否则弟媳妇无权要求你们支付婆婆生前的医疗费用。
四. 建议与弟媳妇沟通并明确法律立场
- 我建议你与弟媳妇进行沟通,明确表达你的法律立场,即婆婆已经去世十年,其医疗费用应由其生前负责支付的主体承担,与你们无关。
- 如果弟媳妇坚持要求你们付费,你可以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但在此之前,你无需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弟媳妇现在拿出药费清单要求你们付费是不合理的。你应坚持自己的法律立场,并与弟媳妇进行明确沟通。如有进一步需要,你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