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73条规定-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执行方式以及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 执行地点与方式

  1. 执行地点: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 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二. 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但并未被完全剥夺通信、会见等权利,只是这些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 义务: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不得将通信工具和电子监控设备带至指定的居所等。
    

三. 监视居住的期限

  •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建议在涉及监视居住的相关问题时,应仔细审查具体情况,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反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