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67条规定-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5-05-02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确保了司法机关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也能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