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73条规定-刘韵律师|法行宝
2025-04-1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执行地点以及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 执行机关与执行地点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监视居住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对于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等相区别,且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讯问室、侦查机关办公区等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案区、询问(讯问)室、候问室、检察室、羁押室等区域执行。

二. 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与义务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 其他相关规定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管制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建议你在理解该法条时,注意区分监视居住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异同,以及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你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