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关于不起诉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决策,应当同时对侦查过程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进行解除。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条款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中的酌定不起诉原则,即对于某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容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