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的理解应结合具体法院判决案例来阐述,其核心在于劳动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予以满足。
一.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法院判决案例的解读
通过具体法院判决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这一条款:
案例背景:
- 劳动者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二次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张某无过失性辞退情形。
- 合同期满前,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续订劳动合同,但随后又通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 张某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拒绝,遂提起仲裁和诉讼。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公交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依据:
- 法院认为,张某与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也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
- 因此,张某提出与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
- 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实务操作建议
对于劳动者:
-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下,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如遭遇用人单位拒绝,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
- 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在劳动合同续订过程中,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避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明确了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特定辞退情形时,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具体法院判决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这一条款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