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第三项-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合同纠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理解,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 条款内容: 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为用人单位在管理员工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2. 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例如,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处罚措施,如罚款、降级等,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 制定程序也要合法,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 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合理性。对于“严重违反”的定义,应结合行业特点、岗位性质及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量化,避免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款。
    • 例如,单次迟到即视为严重违纪可能不合理,而多次迟到且屡教不改则可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4. “严重违反”的认定:

    •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如旷工天数、打架斗殴、泄露商业秘密等,并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 司法实践中,即使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仍会考虑实际情况。例如,劳动者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纪,或其违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被认定为“严重违反”。

二、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1. 条款内容: 当劳动者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劳动者的不当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

  2. 严重失职的认定:

    • 严重失职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故意违反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认定严重失职时,需要考虑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工作性质以及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3. 营私舞弊的认定:

    • 营私舞弊指的是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
    • 认定营私舞弊时,需要查明劳动者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事实,以及该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
  4. 重大损害的认定:

    • 重大损害通常指的是因劳动者的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或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 认定重大损害时,需要考虑损害的程度、影响范围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总结与建议:

  • 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严重违反”、“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重大损害”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和限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依法告知劳动者解除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劳动者的陈述和申辩。
  •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因不当行为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从而维护自身的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