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规定-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5-05-18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来说:

原文内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释与应用

  1.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如劳动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确保录用条件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旷工、严重失职等,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的制定需符合法律法规,且需对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在工作中如存在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重大损害”需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如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无效:如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判处刑罚、被宣告缓刑、被决定假释等情形。

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时,用人单位需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且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