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复议案件程序规定33条规定解释-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复议案件时,对于原决定或刑事复议决定存在错误时的处理方式。以下是对该条规定的详细解释:

  1. 错误情形的列举:

    • 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依据错误。
    • 违反法定程序。
    •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2. 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

    • 在上述错误情形存在时,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决定。
    • 经刑事复议,如果公安机关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则应当重新作出决定。
    • 如果撤销原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则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罚款。
    • 如果认为没收保证金数额、罚款数额明显不当,则应当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但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3. 对刑事复核的处理:

    • 经刑事复核,如果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则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 如果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 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且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生活实例:假设某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刑事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原不予立案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如决定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复议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处理依据,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促进了公安机关的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