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刑事复议、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 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有关机关或者专业机构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例如,案件中涉及复杂的医学鉴定或技术鉴定,需要专业机构出具权威意见。
  2. 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导致复议、复核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3. 需要等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若尚未出具,则复议、复核程序需中止等待。
  4. 其他应当中止复议、复核的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可能导致复议、复核程序中止的情形。

中止事由消失后,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这一规定确保了复议、复核程序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因中止而导致的程序拖延或停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