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为过错推定。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后果。
归责原则:
- 在实践中,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受害者能够证明其在经营场所内受到了损害,且经营者、管理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管理者将被视为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责任类型:
- 直接责任:当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他人损害时,需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 补充责任:若损害由第三方造成,主要由第三方承担责任;但经营者、管理者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补充责任,即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实例说明:
- 假设某商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滑倒受伤。若商场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定期清洁、设置警示标志等),则商场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顾客的损失。
综上所述,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为过错推定。即,经营者、管理者需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被视为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众的安全和权益,促使经营场所更加积极地履行安全保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