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被告主体适格性的判断
被告主体的定义:在诉讼中,被告是原告所指控的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当事人。适格的被告,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施工公司经手人的地位:施工公司的经手人,通常只是代表公司处理具体事务的人员,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通常应当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此情况下,施工公司的经手人并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 实际案例分析
三.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以施工公司的经手人作为被告起诉收货款,被告主体是不适格的。因为经手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我建议原告应当重新确定正确的被告,即施工公司本身,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