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附加扣除不能自己定,需要遵循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一. 赡养老人附加扣除的规定
-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这里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需要注意的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例如,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那么其每月可以定额扣除2000元作为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有兄弟姐妹,且共同赡养父母,那么需要协商确定各自的分摊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综上所述,赡养老人附加扣除不能自己随意设定,而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申报和扣除。我建议纳税人在申报赡养老人附加扣除时,务必仔细核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