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中,若涉及绩效奖金的性质认定,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 根据赵某与某银行深圳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当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或绩效奖金的约定或发放惯例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年终奖或绩效奖金的发放时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绩效奖金性质的认定。
- 法律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虽未直接提及绩效奖金的性质认定,但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包括绩效奖金等)方面的相关责任,间接支持了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
二. 绩效奖金性质的判断
- 在判断绩效奖金的性质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实际发放情况等因素。
- 若公司能举证证明绩效奖金的发放规则、标准等,并与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相符,则法院通常会依据这些证据来认定绩效奖金的性质。
- 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与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相矛盾,则法院可能会倾向于采纳劳动者的主张,或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三. 实际案例的应用
- 以赵某与某银行深圳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为例,若赵某主张某笔款项为绩效奖金,而银行否认或主张为其他性质,则银行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并非绩效奖金。
- 若银行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法院可能会支持赵某的主张,认定该笔款项为绩效奖金。
我的观点:在劳动争议案中,涉及绩效奖金性质的认定时,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绩效奖金的发放规则、标准等,以支持其主张。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