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建筑垃圾单位交给个人清运的处罚依据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规依据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违法行为认定
-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进行运输或处置,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三. 处罚标准
- 轻微违法行为(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 执行程序
- 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我建议,如有单位或个人涉及此类违法行为,应尽快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并主动改正错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