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未休年假的处理,应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及规定如下:
一. 年假折算
-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二. 工资报酬支付
- 同样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除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还需额外支付两倍的日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三. 实例说明
- 假设职工全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3月份离职时已工作70天,且未休过年休假。那么,他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为:(70÷365)×10≈1.92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他应获得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他的日工资为200元,则用人单位应额外支付他200×2=400元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我建议,在离职前与用人单位确认好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天数及补偿金额,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