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资格要求有已完业绩和正在执行业绩是否合法”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业绩要求是合法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表明,业绩要求作为评估投标人能力和经验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然而,在设定业绩要求时,招标人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以确保其合法性:
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这是为了防止招标人通过设置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因此,在设定业绩要求时,应避免与这些规模条件直接挂钩。
业绩要求的合理性:业绩要求应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设定业绩要求的范围和条件。例如,对于复杂类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以适当提高业绩分值以考察供应商的经验和能力;而对于规范性货物采购项目,由于对投标人技术水平要求不高,业绩分值则不建议过高。
业绩证明材料的多样性:在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时,招标人应接受多种形式的证明材料,而不仅限于中标通知书。因为有些业绩可能不是通过投标中标方式取得的,所以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来证明其业绩情况。
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定:如果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需要特别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例如,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以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资格要求中包含已完业绩和正在执行业绩是合法的,但招标人在设定这些要求时需要确保其合理性、公正性和多样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