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方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下,承包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承包方在此情况下没有继续付款的义务。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合同义务的对等性: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而承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约开展施工活动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
- 当发包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方有权基于合同义务的对等性,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进一步的施工或付款。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 在本案例中,发包方作为先履行一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此承包方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继续施工或付款的要求。
实际案例支持:
- 以新疆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当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方有权拒绝履行继续施工义务,且其未及时开展施工活动不能被视为根本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在发包方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下,承包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进一步的施工或付款。这是基于合同义务的对等性、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实际案例支持所得出的结论。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