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具体来说: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若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则合同自始有效,无权代理人可以履行合同。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则合同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若合同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表见代理的情形: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如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空白合同书等,或长期代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交易,且相对人不知其代理权已终止,此情形构成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下,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人需履行合同。
非善意相对人的责任: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其进行交易,则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情况下,无权代理人通常无需履行合同,但可能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相对人能否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取决于合同的效力状态、相对人的善意与否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因素。若您面临此类问题,建议详细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