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一年3个月不能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需要送交监狱执行。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明确送交监狱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二. 看守所代为执行的条件
-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一条款说明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条件是罪犯的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
三. 结合案情分析
- 在本问题中,罪犯被判处的刑期为一年3个月,显然超过了三个月,因此不符合看守所代为执行的条件。
-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罪犯应当被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而不是留在看守所。
综上所述,判一年3个月的罪犯不能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而应当送交监狱执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