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能不能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合同纠纷

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可以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是具体的分析和法律依据: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该义务,即构成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2. 实际案例:

    • 如桂北铁市监处罚〔2024〕97号案例中,北海市铁山港区詹昌波烧腊小作坊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记录进货台账,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后,再次被处以罚款。
    • 又如石市监市综处罚〔2023〕102号案例中,石河子市泉友烤牛肉店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通常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案件。
    • 在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执法机关认为违法情节较轻,且符合当场处罚的条件,可以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执法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对于该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