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一月两天休假休了六天说没有公休了合理吗”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涉及到劳动者休假权益的问题,具体是否合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您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核心结论:若您所指的“一月两天休假”是指法定的休息日,且您已经休了六天,那么单位声称“没有公休了”可能并不合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或单位有特别规定。但若是您休的六天中包含了其他类型的假期(如年假、病假等),则需具体分析。
分析说明:
法定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即每周工作五天,那么每月应至少有四天的休息日(考虑到不同月份天数不同,但大致如此)。如果您所指的“一月两天休假”是指这种法定的休息日,且您实际上休了六天,那么单位在当月内不应再额外扣除您的公休。
年假、病假等其他假期:如果您休的六天中包含了年假、病假、婚假、丧假等其他类型的假期,那么这些假期并不属于法定的休息日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能会根据您的实际休假情况来调整当月的公休天数。
单位特别规定:有些单位可能会有自己的休假规定,比如规定每月只能休固定天数的假等。如果单位有这样的规定,并且您已经知晓并同意,那么单位按照规定执行也是合理的。
建议:
总之,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您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