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未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并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该主张对所有合伙人有效。
在我国法律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要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就相当于向所有合伙人主张了权利。因此,即使债权人未直接向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但只要向其中一人主张了权利,并且该主张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那么就可以认为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一条款明确说明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以及债权人向任一合伙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力。
举个例子,如果甲、乙两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并欠下了丙的货款。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主张了权利,要求支付货款,那么即使丙没有直接向乙主张权利,乙也同样需要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因为丙向甲的主张,已经相当于向甲和乙两人都主张了权利。
所以,债权人未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并不影响其对所有合伙人的债权效力,也不会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合伙人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其追讨,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