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的其中一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且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一.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即属于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因此诉讼时效中断。
二. 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的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共同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向其中一人主张权利,其效力同样及于其他债务人。
三. 实际案例支持
- 如在马某等与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6950号),法院认定,对于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进行催收,该催收行为对其他债务人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另一案例,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蔬菜集团等与商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蔬菜批发市场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15)民提字第197号)也支持了上述观点,即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催收债权,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我建议,债权人在向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通过书面方式,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邮寄快递单及回执,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