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和嫌疑人被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是否矛盾 我国刑诉法规-陈锦策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刑事辩护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和嫌疑人被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并不矛盾”。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原则,它们各自有着独特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1.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强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 这一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2.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 这一规定是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如果选择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陈述。
    • 如实回答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可能带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后果,这是刑法中自首制度的一种体现。

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矛盾,而是相辅相成: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陈述自由权,即他可以选择自愿陈述,也可以选择拒绝陈述,这是对其人权的充分保障。
  • “如实回答”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法律引导,鼓励其在选择陈述时,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事实情况,这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应当辩证地理解这两个原则,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要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