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以劳务形式把项目分包给包工头是不可以的,因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包工头通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而工程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分包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况,即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其次,从风险角度来看,即使包工头聘用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该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用工单位仍然可能面临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可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损害其声誉和信誉。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承包方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包工头。而是应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分包单位进行合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