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算通常应将土地原值计入。在计征房产税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这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具体来说,如果宗地容积率高于0.5,应将整宗地全部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宗地容积率低于0.5,则应将全部土地价值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的土地面积的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这一规定确保了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更加全面,反映了房产的真实价值。
因此,当涉及到房产税的缴纳时,确实需要将土地原值加到房产原值中,以此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纳税人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房产原值,如果未按规定执行,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产原值,以便正确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您有具体的房产税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