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根据房产的原值来确定。以下是关于房产税原值计税依据的详细解释:
一、主要规定
依据房产原值计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来计算缴纳的。具体的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无房产原值的情况:
- 如果房产没有原值作为计税依据,那么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来核定其原值,并据此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情况:
- 对于出租的房产,其计税依据是房产的租金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的规定,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
二、特殊情况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
- 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需要依照房产的余值来代缴纳房产税。
出典房产:
-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的余值来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房产:
-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的余值来缴纳房产税。如果合同未约定开始日,则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
三、房产原值的确定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其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的原价来计算缴纳房产税。这里的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 如果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房产原值,那么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对其房产原值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综上所述,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基于房产的原值,并考虑了一定的减除幅度。在特殊情况下,如房产出租、无租使用、出典或融资租赁等,其计税依据可能有所不同。同时,房产原值的确定也需遵循相关规定和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