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病假期间工资通常应计入补偿金计算。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病假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的关系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病假工资,作为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出勤情况下能够获得的劳动报酬,都应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范围。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尽管一般情况下病假工资应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但也可能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三、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关于病假工资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2918号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劳动者关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公司放假、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直接按照解除前实际获得的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包括病假工资。
综上所述,长期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证据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