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应该由党委(党组)来主导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解释:
一、诫勉谈话的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中明确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诫勉谈话的主体责任在党委(党组)。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负主责,诫勉谈话作为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其主体责任也理应在党委(党组)。
二、实际工作中的情况
虽然规定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开展诫勉谈话的数量可能远少于纪委(纪检组)。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存在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的问题。有的以“一个锅里吃饭”为由,怕得罪人,该诫勉谈话的却以批评教育代替;有的认为开展诫勉谈话只是一种原则性要求,没有考核压力,就当起了“甩手掌柜”;还有的领导干部不知怎么谈,于是遇到类似问题就推给纪委。
三、纪委的角色
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开展诫勉谈话的主体之一,但专责不能代替主责。纪委在诫勉谈话中主要扮演协助和配合的角色,而不是替代党委(党组)进行谈话。例如,纪委可以提供前期调查的情况,帮助党委(党组)更好地了解谈话对象的问题,但具体的谈话工作仍应由党委(党组)来负责。
四、实践中的探索
为了破解党委(党组)落实诫勉谈话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迈出了探索的步伐。他们通过明确诫勉谈话实施主体、加强纪委与党委(党组)的协助配合、出台制度规定等方式,来压实诫勉谈话的主体责任。这些探索和实践有助于推动诫勉谈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诫勉谈话应该由党委(党组)来主导进行。这是党内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实践中的必然选择。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履行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通过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纠正和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