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专票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滞纳金吗-林威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经济纠纷

关于虚开专票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即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对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并已被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情况,是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的。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并且购货方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不知道该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如果纳税人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那么是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的;如果不能重新取得,那么则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需要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在这个过程中,并不会因为追缴已抵扣税款而加收滞纳金。

然而,如果纳税人被认定为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恶意取得通常意味着纳税人在明知或应知发票为虚开的情况下仍然取得并用于抵扣税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可能会受到包括加收滞纳金在内的多种税务处罚。

综上所述,虚开专票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关键在于判断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票的性质。如果是善意取得,并且按照税务局的通知及时作进项转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入库,那么是不需要缴纳滞纳金的。但如果是恶意取得,则可能会面临包括滞纳金在内的税务处罚。因此,建议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务必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所取得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