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滞纳金怎么算-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4-14 经济纠纷

接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时,不需加收滞纳金。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不需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后续批复,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该情形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
  • 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 在此情况下,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则不准抵扣或需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均不加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接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时,不需加收滞纳金。这是基于税法对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特定处理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