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滞纳金必须一起交吗-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经济纠纷

虚开发票产生的滞纳金必须与税款一同缴纳。具体分析如下:

  1. 滞纳金性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按日加收的法定惩罚性费用,其本质是税款的延伸。因此,滞纳金与税款具有法律上的从属性,必须同步缴纳。

  2. 虚开发票的连带责任
    虚开发票行为本身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若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还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时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是应补缴的税款金额,二者不可分割。

  3. 法律后果的强制性
    若未同时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并可能按日加收更高比例的滞纳金(如万分之五基础上叠加处罚)。此外,虚开发票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罚款)或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滞纳金缴纳义务不因其他处罚而免除。

实务建议:

  • 发现虚开发票问题后,应立即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以减少法律风险;
  • 若对滞纳金计算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缴纳义务不因争议而暂停;
  • 滞纳金缴纳后,可保留凭证作为后续维权或协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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