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法》第39条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能领失业金。
首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其中包括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劳动者若因《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原则上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然而,也需要注意特殊情况。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因某种原因(如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因此被判刑收监执行,那么在此期间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因《劳动法》第39条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能领失业金,但需注意是否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等特殊情形,这些情形会导致劳动者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