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结算为准,但是发包方不给结算-向丹阳律师|法行宝
2025-06-10 合同纠纷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约定以结算为准,但是发包方不给结算”,这确实是一个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你的情况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结算为准,但发包方拒不进行结算,这实际上构成了发包方的违约行为。你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应对:

  1. 协商与催告:

    • 你可以首先尝试与发包方进行协商,明确表达你的结算要求,并指出合同中关于结算的明确约定。
    • 如果协商无果,你可以向发包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告知其如逾期不结算将采取法律手段。
  2. 依据合同条款寻求法律救济:

    •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你可以按照此条款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结算审查的期限,你可以参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即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一般为28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 申请鉴定与提起诉讼:

    • 如果发包方既不作验收,也不签收结算文件,你可以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的鉴定。
    • 在协商、催告均无果的情况下,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工程价款。在诉讼过程中,你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催告记录、鉴定结果等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4. 其他条款的利用:

    • 如果合同中设定了相应的条款,如延期竣工验收、延期结算审查的违约责任条款,你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方主张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面对发包方不给结算的情况,你可以通过协商、催告、依据合同条款寻求法律救济、申请鉴定与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