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条例33条和36条的区别-陈楚律师|法行宝
2025-06-05 侵权纠纷

《排污许可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是针对排污单位不同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具有明确的区分和适用情境。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两条规定的区别:

第三十三条

主要内容:该条规定了排污单位在违反条例规定时,若涉及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重新申请即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具体情境:

  • 新增排放口未重新申请: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新增了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若未重新申请而继续排放污染物,则适用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力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六条

主要内容:该条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或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时,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具体情境:

  • 排放口数量或位置不符:排污单位的实际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上的规定不一致。这通常发生在申领许可证前就已存在的排放口未被正确记载在许可证中,或者排污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后擅自改变了排放口的位置或数量,但未及时变更许可证。
  • 处罚力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整治。

区别分析

  1. 违规行为的性质:
  • 第三十三条针对的是排污单位在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而未申请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即“无证排污”或“未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则针对的是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或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行为,即“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
  1. 处罚力度:
  • 第三十三条的处罚力度相对更大,包括高额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可能的责令停业、关闭。
  • 第三十六条的处罚则相对较轻,主要是责令改正和罚款,拒不改正时才会被责令停产整治。
  1. 适用情境:
  • 第三十三条主要适用于排污单位在新增排放口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 第三十六条则主要适用于排污单位排放口设置与许可证不符的情况,无论这种不符是发生在申领许可证前还是后。

综上所述,《排污许可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针对排污单位的不同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根据排污单位的具体违规行为和情节,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