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解读-陈文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27 侵权纠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对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

一. 核心处罚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例如,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上注明的排放口位置或数量设置排放口,即构成违规。
  2.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例如,排污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方式或去向排放污染物,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流而非指定的污水处理厂。
  3.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例如,排污单位擅自移动或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位置或工作状态,以逃避监管。
  4.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例如,排污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设备未与监管部门联网,导致无法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5.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 例如,排污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或虽制定了方案但未实际执行。
  6.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例如,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污染物排放的原始监测记录,导致无法追溯和核查排放情况。
  7.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例如,排污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8.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 例如,排污单位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排放超标时,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9.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 例如,排污单位存在其他违反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行为,如未按照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 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要求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 罚款:对违反规定的排污单位,将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治:若排污单位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产整治,直至符合排污许可要求。

三. 我的观点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严格要求和对排污单位行为的规范。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避免受到处罚。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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