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主要针对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具体来说,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如果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即构成该条例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此,审批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等。因此,排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时提交真实、准确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