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释义-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1 拆迁安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释义主要关注的是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义务。具体来说:

  1. 条款内容概述:

    •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排水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等,并明确了其应当遵守的规范和承担的责任。
  2. 详细释义:

    • 排水户的责任: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以及不得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破坏城镇排水设施等。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责任: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责任: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测出水水质,并将检测结果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时,运营单位还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3. 法律后果:

    • 对于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将可能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义务,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有更多关于此条款或相关领域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