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是什么-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侵权纠纷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具体内容是:“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将面临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