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原文如下: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条款核心内容解析:
条款立法目的:
该条款旨在防止人寿保险公司破产导致投保人长期保障落空,通过强制转让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同时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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