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原文-林爱珍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原文如下: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条款核心内容解析:

  1. 适用范围:仅针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即以人寿保险为主业的机构,财产保险公司或其他非人寿险公司不适用。
  2. 触发条件: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如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许可证)或依法宣告破产(如资不抵债且无法清偿债务)。
  3. 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让义务:
    • 破产或撤销的保险公司必须将人寿保险合同及对应的责任准备金转让给其他有人寿险业务的公司;
    • 若无法自行达成转让协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如银保监会)指定接管公司。
  4. 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转让过程中需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保障合同效力、理赔责任等)。

条款立法目的:

该条款旨在防止人寿保险公司破产导致投保人长期保障落空,通过强制转让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同时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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