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3条原文-陈东伟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原文如下: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条款核心内容解析:

  1. 核定与通知义务

    • 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需及时核定(复杂案件不超过30日,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
    • 目的:防止保险人拖延处理,保障索赔权及时行使。
  2. 赔偿或给付义务

    • 核定属保险责任的,保险人需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 例外:若合同明确约定赔偿期限(如“确诊后30日支付”),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3. 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需赔偿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息、维权费用等)。
    • 示例:若保险人拖延核定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及时治疗,可能需赔偿医疗费差额或误工损失。
  4. 禁止非法干预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阻止保险人赔付,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 典型场景:债务人试图通过法院冻结保险金(除非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如人寿保险金可能被强制执行)。

实务提示:

  • 若保险人超期未核定或拒赔,可依据本条主张权利,并要求赔偿迟延损失;
  • 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赔偿期限(如“确诊后15日支付”),以缩短理赔周期。

如有具体案件或条款适用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