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关于高管工资的规定-杨甜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公司事务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高管工资受到严格限制和调整,以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平衡和程序公平。具体来说,高管的非正常收入将被追回,其工资将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并依法进行清偿。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高管薪酬的限制与调整

  1. 限制不合理高收入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具体情形:若企业在已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高管仍获取高额绩效奖金或大幅加薪,使其薪酬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员工整体收入水平严重脱节,这些部分将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并应被追回。例如,某企业破产前,高管年薪高达数百万,而普通员工年薪仅数万,这种明显不合理的薪酬差距,在破产程序中将被调整。
  2. 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 法律依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计算标准:高管工资不以原实际领取的高额工资为准,而是依据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 时间范围:通常选取破产申请受理前12个月或其他合理期间来计算职工平均工资,以反映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工资水平。比如,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12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5000元,那么高管的工资也将按照这一标准来计算。

二、高管薪酬的清偿顺序与程序

  1. 清偿顺序

    • 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职工工资(包括高管按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处于优先清偿的位置。若高管工资明显高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出部分可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例如,高管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得工资为6万元,但其原实际工资为20万元,高出部分14万元将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2. 管理人的职责与诉讼途径

    • 管理人负责追回高管非正常收入,对高管薪酬进行详细调查和审核,并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债权人利益,若高管拒绝配合或对追回要求有异议。管理人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财务报表、薪酬发放记录、相关决议文件等)支持追回请求,法院将依法判决。
  3. 法律后果

    • 若法院判决支持追回请求,高管需返还相应非正常收入。拒不履行者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三、实际操作中的考虑因素

  1. 经济补偿金计算

    • 高管的经济补偿金也需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例如,高管在企业工作年限为10年,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为6万元(假设每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工作年限为10年,则经济补偿金为5000元/月×12月=6万元,此处为简化计算,未考虑具体月份调整等因素)。
  2. 劳动合同与绩效考核

    • 高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奖金、津贴等均属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计算。破产期间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无法进行绩效考核的部分,可按之前平均业绩等合理方式确定。比如,高管原工资中包含绩效奖金,但破产期间企业无法进行绩效考核,那么可以按照其之前几年的平均绩效奖金来确定其应得的绩效奖金部分。

综上所述,破产法对高管工资的规定旨在确保在企业破产时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高管薪酬问题,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企业内部各方的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